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 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