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