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