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 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