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 “官有贵 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