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