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死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