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 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 罪也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 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