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