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