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