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 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