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