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