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 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