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 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