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 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