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