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 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