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