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 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 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 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