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 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 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