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