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