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 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 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 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