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 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 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 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 初郡时时小 反,杀吏,汉发南 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 给大农。大 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 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 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