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 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 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 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 食币物,传 车马被具。 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 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 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 然兵所过县,为 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 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