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 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 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 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