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 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