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