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 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