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 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