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