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 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 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