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 杀人,傅 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