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 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 。”遂不受令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