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岁馀,每河东守尉行县 至绛,绛侯勃自畏恐诛,常 被甲,令 家人持兵以见之。其後人有上书告勃欲反,下廷尉。廷尉下其事长安,逮捕勃治之。勃恐,不知置辞。吏稍侵辱之。勃以千金与狱吏,狱 吏乃书牍背示之,曰“以公 主为证”。公 主者,孝文帝女也,勃 太子胜之尚之,故 狱吏教引为证。勃之 益封受赐 ,尽以予薄昭。 及系急,薄昭为言薄太后,太后亦以为无反事。文 帝朝,太后以冒絮提 文帝,曰:“绛侯绾皇帝玺, 将兵於北军,不以此时反,今居 一小县,顾 欲反邪!”文帝既见绛侯狱辞,乃 谢曰:“ 吏方验而出之。”於是使使持节赦绛侯 ,复爵邑。绛侯既出, 曰:“吾尝将百万军,然安知狱 吏之贵乎!”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