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 过,非子 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 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 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