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 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 彼自知其计, 则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 异事与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则以饰之无伤 也。有与同失者,则明饰其 无失也。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 击排,乃後申其辩 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 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乃明 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其身,以此相 持,此说之成也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