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