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 灭南越,番禺以西 至蜀南者置初 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 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往 郡,各以地比给初 郡吏卒奉食币物 ,传车马被具。 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 以均输调盐铁助赋 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 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 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