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