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