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 则死。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