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