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 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 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往 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吏卒往诛 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 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 兵所过县 ,为以訾给毋 乏而已,不敢言 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