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 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 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 阳、汉中以 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 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 吏,汉发南方 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 农以均输调 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 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