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