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