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 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 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 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... 更多 >>